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陳吉仲
代 理 人 湯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至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第3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 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 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 正前、後之捐助章程與修正條文對照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政府核定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 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其中 第7條涉及董事會職權;第9條涉及董事任期、出缺、改聘; 第11條涉及重要事項應陳報主管許可;第12條涉及監察人遴 聘、因故出缺之處理;第15條涉及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辦理 時程與會計師查核機制;第18條涉及人事、會計、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 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 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 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 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修正條文第1 條係修正法源依 據;第6 條增修分事務所報核程序,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 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 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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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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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因應「財團法人法」於│
│ 本院依照民法及財團法人法│ 本院依照民法及行政院農業│一百零八年二月正式施│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社團法人設立許│行及「行政院農業委員│
│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會審查農業社團法人設│
│。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以│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於│
│ │下簡稱本院)。 │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
│ │ │日廢止,修正本院組織│
│ │ │之法令依據為「民法」│
│ │ │及「財團法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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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依財團法人法第六條規│
│ 本院院址設於新竹市香山區│ 本院院址設於新竹市香山區│定,增修本院設分事務│
│海山里大湖路五十一巷一號,並│大湖路五十一巷一號,並得視業│所之報核程序。 │
│得視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務需要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分支│ │
│設分事務所。 │機構或辦事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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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一、依捐助章程第八條│
│ 本院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本院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 規定董事全數由主│
│會職權如下: │會職權如下: │ 管機關遴聘,刪除│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第一項第二款董事│
│ 運用。 │ 運用之核定。 │ 之改選(聘)及解│
│二、院長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二、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聘文字。 │
│ 項。 │三、院長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二、依財團法人法第四│
│三、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項。 │ 十四條規定,董事│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工作計畫研訂及推動之核定│ 會職權包含合併之│
│五、獎助或合作案件處理與有關│ 。 │ 擬議,增列第九款│
│ 辦法之核定。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之核│ ,並酌修本條各款│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定。 │ 文字。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獎助或合作案件處理與有關│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辦法之核定。 │ │
│ 議。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核定。 │ │
│九、合併之擬議。 │八、捐助章程變更或解散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
│ 議或決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 │
│ │ 定。 │ │
│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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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一、捐助章程第八條規│
│ 本院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 本院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 定本院董事全數由│
│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選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 主管機關遴聘,董│
│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事於任期中出缺仍│
│因業務特殊需要致連任人數逾改│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致連任人│ 應由主管機關另行│
│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應報經│數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 遴聘,並刪除董事│
│行政院核准。董事在任期中因故│之二,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董│ 任期屆滿,應召集│
│出缺,主管機關得另行選聘適當│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董事會通過下屆董│
│人員補足原任期。本院應於每屆│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事名單,並報經主│
│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 管機關核准後聘之│
│屆董事改聘作業。新舊任董事,│事會應召集會議,提出下屆董事│ 文字。另依財團法│
│應按期辦理交接。 │名單,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聘│ 人法第四十八條第│
│ 前項董事由公務人員兼任,│任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 六項規定,全國性│
│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交接。 │ 財團法人如連任董│
│事人數。 │ 前項董事由公務人員兼任,│ 事逾改聘董事總人│
│ 依前二項董事遴(改)聘之│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 數三分之二需經主│
│董事,自遴(改)聘通知到達本│事人數。 │ 管院核准,故修正│
│院時起,依通知之內容對其發生│ 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 本院連任董事逾三│
│效力。 │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或│ 分之二核准機關為│
│ 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經董事│ 行政院。 │
│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或│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二、依財團法人法第四│
│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經董事│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後,予以解聘。 │ ,政府捐助之財團│
│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有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 法人由主管機關遴│
│後,予以解聘。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 聘董事,自選(改│
│ 董事有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或當然解任之情事者,應依該│ )聘通知到達政府│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條規定辦理。 │ 捐助之財團法人時│
│,或當然解任之情事者,應依該│ 本條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起,依通知內容對│
│條規定辦理。 │ │ 其發生效力,增訂│
│ 本條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 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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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五│
│ 本院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 本院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條規定,重要事項應陳│
│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報主管機關許可,修正│
│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本條第四項文字「核准│
│召集臨時會議。 │召集臨時會議。 │」為「許可」。 │
│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
│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
│始得開會。 │始得開會。 │ │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 │
│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 │
│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 │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 董事會會議對於議案之表決│ 董事會會議對於議案之表決│ │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 │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 │
│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 │
│許可後行之: │核准後行之: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 │
│ 負擔。 │ 負擔。 │ │
│三、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三、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 │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五、基金之動用或以基金填補短│五、基金之動用或以基金填補短│ │
│ 絀。 │ 絀。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 │
│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會議│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會議│ │
│議程通知各董事,且不得以臨時│議程通知各董事,且不得以臨時│ │
│動議提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動議提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 │
│關派員列席指導。董事會會議紀│關派員列席指導。董事會會議紀│ │
│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 │
│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備查。 │ │
│ 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 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 │
│監察人準用之。 │監察人準用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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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為縮短法院之法人變更│
│ 本院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 本院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登記作業時程,修正常│
│任一性別比率不低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率不低於三分之一,│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指│
│監察本院院務、業務、財務等一│監察本院院務、業務、財務等一│定,另本院監察人全數│
│切事務之執行,任期與董事同,│切事務之執行,任期與董事同,│由主關機關遴聘,如在│
│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並│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並│任期中出缺,由主關機│
│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關另行遴聘適當人選。│
│ 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主管│ 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主管│ │
│機關遴聘,並由主管機關指定一│機關遴聘,董事會會議通過後聘│ │
│人為常務監察人。 │任,並由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務│ │
│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監察人。 │ │
│時,主管機關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 │
│員,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 │
│之任期為限。 │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 │
│ │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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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五│
│ 本院以每年一月一日至當年│ 本院以每年一月一日至當年│ 十五條修正本條文│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 第二項文字。 │
│度。 │度。 │二、依「農業財團法人│
│ 本院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本院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會計處理及財務報│
│應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七月│應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七月│ 告編制準則」第十│
│底前報請主管機關辦理;會計年│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年度各│ 九條第二項規定,│
│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項工作計畫執行成果及決算應經│ 「農業財團法人在│
│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三│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
│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四月十│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 │ 者,其決算書應經│
│ 本院決算書應經會計師查核│ │ 會計師查核簽證,│
│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 │ 會計師查核報告應│
│算書報送主管機關。 │ │ 併同決算書送本會│
│ │ │ 。」,增列第三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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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依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
│ 本院辦理第三條所定業務,│ 本院辦理第三條所定業務,│條,修正本院人事、會│
│得分設所、處或中心辦理有關之│得分設所、處或中心辦理有關之│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業務,在所、處或中心之下得分│業務,在所、處或中心之下得分│度之報核規定。 │
│組、課、室辦事。本院得視需要│組、課、室辦事。本院之辦事細│ │
│聘用職員若干人,由院長提請董│則、員額編制及有關人事、會計│ │
│事會決定後聘用之。有關人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提經董│ │
│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提│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並│ │
│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得視需要聘用職員若干人,由院│ │
│定。 │長提請董事會決定後聘用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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