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霞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洪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海霞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海霞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公布即日起生效,據以修正本會捐助章程以符法規,經聲 請人第七屆109 年度第三次董事會暨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會議 紀錄修訂捐助章程第1 條至第16條如附表,爰依法請求裁定 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 3 、5 至14條係依據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如附件說明欄 所示)而為修訂,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 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亦與財團法 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第1 條法源設立依據、第2 條法人設立目的、第4 條主事務所所 在地、第15條章程修訂日期及第16條章程變更之擬議施行程 序,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 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 ,均與民法第62、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 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 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 變更章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 表:財團法人海霞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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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1.修正設立依據。 │
│法暨「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名為「財團法人海霞教育基金會」(以│2.依財團法人法第1 條及第8 條第│
│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有關法令規定│下簡稱本會)。 │ 1 項第1 款規定,明定捐助章程│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海霞教│ │ 訂定之依據及法人名稱。 │
│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
│ │ │ │
├───────────────┼─────────────────┼───────────────┤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教育公益活動│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教育公益活動為宗│1.項次調整及修正業務項目並酌作│
│為目的,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文字調整。 │
│列業務: │一、推動公益教育發展及活動。 │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第1 項第3 │
│一、設置獎助學金,敦品勵學。 │二、辦理並推動關懷弱勢及社會公益教│ 款規定,明定法人設立目的及辦│
│二、舉辦或贊助提升人文素養所舉│ 育。 │ 理業務項目。 │
│ 辦之文學、藝術、音樂、體育│三、舉辦各類有益促進社會公益教育發│ │
│ 之各類教育活動。 │ 展之演講座談、研究及其他活動。│ │
│三、舉辦或贊助公益教育之演講、│四、出版與本會會務有關之刊物。 │ │
│ 座談會、研討會、研習營或服│五、舉辦為推展本會宗旨所必要之各類│ │
│ 務活動。 │ 活動。 │ │
│四、推動及宣導健康及環保教育。│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 │
│五、推廣全民教育、終身學習之社│ 教育事業。 │ │
│ 會教育活動。 │ │ │
│六、出版與本會會務有關之平面或│ │ │
│ 電子刊物。 │ │ │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 │ │
│ 公益性教育事務。 │ │ │
│ │ │ │
│ │ │ │
├───────────────┼─────────────────┼───────────────┤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1.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酌修文字。│
│佰萬元整,由康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元整,由康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捐助│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第1 項第2 │
│司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得繼│ 款規定,明定法人捐助財產之種│
│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續接受捐助。 │ 類、總額及捐助人。 │
│ │ │ │
│ │ │ │
├───────────────┼─────────────────┼───────────────┤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林森路二│1.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增列得│
│林森路二三一號十二樓,並得視業│三一號十二樓。 │ 設立分事務所。 │
│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 │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第1 項第1 │
│事務所。 │ │ 款規定,明定法人主事務所。 │
│ │ │ │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1.增列條款及酌修文字。 │
│事會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第1 項第5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款及第44條規定,明訂法人董事│
│ 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會職權。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
│ 或決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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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十│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1.修正董事組成人數規定。 │
│五人組成,並為單數。 │組成。 │2.增列董事人數應為單數。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3.增列董事積極資格及親屬關係者│
│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 之限制。 │
│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均為無給職。 │4.依財團法人法第41條規定修正。│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 │
│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 │ │
│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 │ │
│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 │
│總人數三分之一。 │ │ │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1.增列董事連任人數限制。 │
│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2.修正: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修正為「│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 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3.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及第40條規│
│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並按期辦理交接。 │ 定修正。 │
│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 │ │
│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 │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 │1.新增條文。 │
│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 │2.將現行條文第9 條有關第一項前│
│本會。 │ │ 段董事會運作方式合併於修正後│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 │ 條文第8 條。 │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3.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規定,明定│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 │ 董事會運作方式。 │
│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 │ │
│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 │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 │ │
│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 │ │
│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 │ │
│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
│董事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 │ │
│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 │ │
│自出席。 │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 │ │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 │ │
│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 │ │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 │ │
│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 │ │
│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 │ │
│許可,自行召集之。 │ │ │
│ │ │ │
├───────────────┼─────────────────┼───────────────┤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現行條文刪除,內容與修正後條文│
│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8 條合併。 │
│ │ │ │
├───────────────┼─────────────────┼───────────────┤
│第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1.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刪除,內容│
│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與第8 條合併。 │
│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2.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明定董事會│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 決議方式及修正董事會特別決議│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 之重要事項。 │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3.增列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
│過半數之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人法第34條規定辦理。 │
│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 │
│二、基金之動用。 │ 院為必要之處分。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無抵押│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貸款。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 │
│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 │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議案,應於│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 │
│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
│出。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1.新增條文 │
│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 │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第1 項第4 │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 │ 款修訂,明訂法人董事消極資格│
│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3.依財團法人法第42條修訂略以:│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 │ 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
│ 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
│ 者,不在此限。 │ │ 法院為登記之情事。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 │ │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 │
│ 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 │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 尚未復權。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 │ │
│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
│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工│ │ │
│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提請董事會│ │ │
│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1.條次變更並修改條文內容。 │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二月底以│2.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修訂,明訂│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 法人報送工作計畫(報告)、經│
│辨理下列事項: │機關核備。 │ 費預(決)算表、風險評估報告│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財務報表之期限。 │
│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 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 │
│ 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據影本)。 │ │
│ 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 │ │
│ 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 │ │
│ 估報告。 │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 │ │
│ 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
│ 並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函報主│ │ │
│ 管機關備查。 │ │ │
│ │ │ │
├───────────────┼─────────────────┼───────────────┤
│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現行條文刪除 │
│ │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
│ │,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 │1.新增條文。 │
│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 │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第1 項第2 │
│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款及第19條修訂,明定法人捐助│
│。 │ │ 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 │ │
│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 │ │
│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 │ │
│下: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 │ │
│ 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 │ │
│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 │
│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 │ │
│ 行之商業本票。 │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 。 │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 │ │
│ 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 │ │
│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 │ │
│ 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 │
│ 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 │
│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 │ │
│ 額百分之五。 │ │ │
│ │ │ │
├───────────────┼─────────────────┼───────────────┤
│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現行條文刪除。 │
│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 │
│ │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 │
│ │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 │
│ │,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
├───────────────┼─────────────────┼───────────────┤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1.增修條文內容。 │
│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2.依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定修訂,│
│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 法人登記事項變更應辦理變更登│
│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記。 │
│,向新竹地方法院為變更登記,於│ │ │
│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 │ │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本│ │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 │ │
│查。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1.增修條文內容。 │
│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2.依財團法人法第31、32、33條規│
│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 定修訂法人解散後,清算與剩餘│
│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財產歸屬之規定。 │
│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
│前項清算後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 │ │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本會│ │ │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 │ │
├───────────────┼─────────────────┼───────────────┤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七│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容。 │
│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月二十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第1 項第8 │
│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一月二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款修定,明訂法人修訂章程之適│
│訂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日,如│關法令規定辦理。 │ 用法源與修訂日期,並補充章程│
│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 │ 條文不足之規範。 │
│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容。 │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新竹地方法│登記後施行。 │2.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修訂,明訂│
│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施行程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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