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葉文貴
相 對 人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相 對 人 張悅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55,第三人(即本案其他原告)孟憲正 負擔百分35、第三人(即本案其他原告)林秋雯負擔百分之10 ,為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本件聲請 人僅就相對人部分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故本件僅就相 對人部分為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3,276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鑑定費│ 12,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合 計│ 25,276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
│ │ │55。 │
├──────┴───────┴───────────┤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902元。 │
│【計算式:(13,276+12,000)55%=13,902】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