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010號
SCDV,109,司繼,1010,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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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吳俊逸 


聲 請 人 吳喬安 


聲 請 人 吳宥圻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鍾定生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與聲請狀尾印文相同之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或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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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