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54號
債 權 人 劉佳瑋
債 務 人 廖貞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400,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到期日及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應予駁回,又本票到期日經改寫,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
依法視為未更改)。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