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53號
SCDV,109,司促,9953,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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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
債 權 人 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債 務 人 劉邦名即鑫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4,76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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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