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41號
SCDV,109,司促,10741,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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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邦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
  及暨自9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8計算
  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邦豪於民國94年07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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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