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02號
SCDV,109,司促,10702,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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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莊兆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6785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3,00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6785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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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