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27號
SCDV,109,司促,10527,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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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章麗婉 


債 務 人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添福 


債 務 人 李秀妹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2,500,000元,及自民
  國10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9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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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