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0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范揚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688元,及自民國
95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
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
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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