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55號
SCDV,109,司促,10355,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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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鄧政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柒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十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9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鄧政東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7年12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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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