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2號
聲 請 人 周本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本謙、周本裕、周碧霞、周宗源、周宗儀
、周庭卉、周若穎、商修嘉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 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本謙、周本裕、周碧霞、周宗源 、周宗儀、周庭卉、周若穎、商修嘉等人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 字第839號裁定在案,有債權人所提之109年司家聲第8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 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 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人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 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 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民事裁定之 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循強制 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