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孫光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
二. 查 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
約定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以新臺幣46066元,利率8.88%
,共分96期,每期新臺幣671元,每月10日清償欠款。惟自
協商成立後,相對人僅清償新臺幣2740元,本行遂依協議書
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
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 經查 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四. 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4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4719元未按
期給付,其為自民國93年8月6日起至民國96年4月9日止之消
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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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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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孫光瑞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4719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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