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HARYANI哈莉亞妮
債 務 人 ANITA PUSPITA SARI(妮塔)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60,000元,及自民國
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暨新台幣5,28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