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67號
SCDV,109,勞補,67,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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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彭開烜 
      黃志文 
      鄭文鵬 
      莊焯鉉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芳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 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金)│     │以下4捨5入)  │      │
├──┼───┼───────┼─────┼────────┼──────┤
│ 1 │彭開烜│219,332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2 │黃志文│232,199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3 │鄭文鵬│172,88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4 │莊焯鉉│162,583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 5 │郭芳祿│177,680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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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