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65號
SCDV,109,勞補,65,202011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吳重磐 


被   告 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1萬6,6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惟因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199元【計算式:
(60,598x1/3)=20,199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20,1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
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