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63號
SCDV,109,勞補,63,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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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3號
原   告 彭雲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萬6,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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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