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3號
SCDV,109,亡,3,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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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國憲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黃金蘭  失蹤前籍設同上

關 係 人 詹春妹 

      黃金熒 

      黃金菊 

      黃衣婕(原姓名:黃瑞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金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路○段 000 巷00號)於民國88年5 月12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黃金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 死亡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 條所定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自 應依家事事件法中規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並終結之,先予 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黃金蘭係伊妹妹,於民 國81年5 月12日起即行方不明,爰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並為 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纂詳,並提出兩 造之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 核與證人即相對人之姊黃金菊黃金熒、黃衣婕即黃瑞琴到 庭陳述相符,另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民刑事前案紀錄、 入出境資訊、財產所得資料、勞健保投保等紀錄,均查無相 對人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被告前 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 年3 月30日健保 桃字第1093052291號函、勞動勞工保險局109 年4 月1 日保 費資字第10960073320 號函暨投保資料表電子檔等件足憑,



及新竹市警察局109 年3 月30日竹市警治字第1090011496號 函檢附未尋獲失蹤人口系統查詢資料報表1 份可考,堪信聲 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業於109 年5 月13日裁定准予對黃 金蘭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09 年度亡字第3 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陳報期間 屆滿,未據黃金蘭陳報其生存,或知黃金蘭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 告。又查,黃金蘭於81年5 月12日起即行方不明,計至88年 5 月12日滿7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 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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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