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Te-Yin Mark(劉德音)
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被 告 彭阿全
郭雅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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