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730號
SCDV,105,司繼,730,20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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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許禎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
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予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葉阿千即葉家弘所有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日後配發之股票股利。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 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 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 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 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 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20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葉阿千即葉家弘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 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30號民事裁定准予變賣太平洋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47股,惟該公司於108年配發股票股利24 股,爰聲請准予將配發之股票股利24股及其日後配息併同變 賣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 司函文、股票證明文件、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20號、105 年度司繼字第73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前認被繼承人 所遺之下市公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47股, 非經以變賣遺產換價為現金之方式不能為清償債權,而認有 變賣之必要。又因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嗣後仍持續 配發股票股利,為利於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本院認應准聲 請人變賣該公司於108年配發之股票股利24股及日後配發之 股票股利,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以求週延。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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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