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73號
SCDM,109,附民,173,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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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張牡丹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永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 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張永寬所涉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4號業務過失傷害 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至於原告對該案其餘被告、暨所主張相關應負連帶責任 之人部分,另行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一併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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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