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09年度,2號
SCDM,109,金簡上,2,202011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蒔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
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2日所為之109 年度金簡字第29號第一審
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4407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蒔隆明知將自己帳戶供 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其交付存 摺等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或財產犯罪所 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基於將自己帳戶 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08 年12月6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 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 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 號(下稱兆豐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以不詳方式,在不詳地點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 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黃郁翔、魏 徐峻呂和芳石林心、曾明聖簡佳盈邱祖璿、張嘉容 、宋嘉雯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黃郁翔魏徐峻呂和芳石林心、曾明聖簡佳盈邱祖璿、張嘉容、宋嘉 雯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嗣因黃郁翔魏徐峻呂和芳石林心、曾明聖簡佳盈邱祖璿、張嘉容、宋嘉雯察覺 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 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上開之規定 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亦有明定。次按檢 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 第267 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檢察官 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 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並具有想像競合犯等裁判 上一罪關係,或屬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 實質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經起訴者,本於審判不可分原 則,受訴法院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 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被告林蒔隆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 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所得財物, 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他人詐欺及洗錢等不確定故意,於108 年12月1 日,在 新竹市區某統一超商門市,以每個帳戶每20天新臺幣(下 同)1 萬元租金,將其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出租交予真實 姓名不詳之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及 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從事詐欺、洗錢等犯罪使用。嗣該詐欺 集團之成員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 8 年12月6 日15時46分,撥打電話予陳秋月,佯稱:網路 購物訂單簽名錯誤,須取消訂單云云,致陳秋月陷於錯誤 ,於同日17時許,依指示分2 次共轉帳匯款5 萬9,970 元 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5 月27日以109 年度 營偵字第841 號起訴書,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 地院)起訴,由臺南地院於109 年6 月2 日繫屬,並以10 9 年金訴字第113 號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起 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蓋有臺南地院10 9 年6 月2 日收狀章之臺南地檢署109 年6 月2 日南檢文 玄109 營偵841 字第1099035302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 109 年度上字第99號卷第10、15至16頁,本院109 年度金 簡字第29號卷【下稱金簡卷】第17頁),就此部分事實, 自堪以認定。
(二)本案被告林蒔隆被訴交付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帳戶、土地銀



行帳戶、合庫帳戶及兆豐帳戶之帳戶資料等節,雖與前案 起訴交付之被告林蒔隆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僅有一帳 戶資料相同,惟被告於本院法官訊問時供稱:「去年12月 初(係指108 年12月初),我去新竹市北大路萊爾富便利 商店,一次寄出本案4 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寫在一 張紙上,一次都寄出去」等語(見金簡卷第69頁)。觀諸 前案起訴書所認定被告林蒔隆係於108 年12月1 日,在新 竹市區某統一超商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出租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使用 等節,與本案被告林蒔隆所述寄出其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 資料之日期、地點大致吻合,且前案起訴書認定被害人陳 秋月遭騙而匯款之日期,與本案被害人黃郁翔等9 人遭騙 而匯款之日期,均為108 年12月6 日,可認係詐騙集團取 得被告林蒔隆所有之上開4 個帳戶資料後,隨即於密接之 時間對被害人陳秋月及被害人黃郁翔等9 人施行詐術,致 使上開被害人共10人均於108 年12月6 日遭騙而匯款,是 被告上開所述,尚屬有據,而堪認被告應係於108 年12月 初一次寄出其所有之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土地銀行帳戶、 合庫帳戶及兆豐帳戶之帳戶資料。雖前案與本案就被訴之 帳戶資料僅有一個相同,且被害人均有所不同,然被告以 單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 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 前案實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就被告同一提供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之所涉犯 行,於前案於109 年6 月2 日繫屬於臺南地院後,始另向 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09 年6 月11日繫屬於本院, 此有本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蓋有本院109 年6 月 11日收文章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6 月10日竹檢永 學109 偵4407字第1099019790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見金 簡卷第7 至16頁),為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 ,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臺南地院審判之, 非本院所得審理。
(三)綜上所述,本案被告被訴犯行,既與前案屬想像競合犯之 同一案件,而為該案起訴效力所及,則檢察官本應將之移 請併案審理,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及說明意旨,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予詳查 ,逕對被告論罪處刑,容有未洽。上訴人以本案與前案係 同一案件,且本院係繫屬在後之法院,依法應諭知不受理 判決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 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
四、末按法院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 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列應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3 項、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原 判決有上揭未洽,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 改為不受理之諭知,已如前述,爰依前引規定,改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後,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當事人如 不服本判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 訴,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
┌─┬────┬────────────┬───────────────┐
│編│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
│號│/被害人 │ │(單位:新臺幣) │
├─┼────┼────────────┼───────────────┤
│1 │告訴人 │於108年12月6日15時48分許│⑴108年12月6日16時32分許,在花│
│ │黃郁翔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 │ 蓮縣○○鄉○○路0段00號,操 │
│ │ │TOKYOBU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 作ATM匯款2萬9,999元至被告上 │
│ │ │、郵局員工撥打電話予黃郁│ 開國泰世華帳戶。 │
│ │ │翔,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⑵108年12月6日16時53分許,在花│
│ │ │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超額 │ 蓮縣○○鄉○○○路000號統一 │
│ │ │扣款云云,致黃郁翔陷於錯│ 超商新蓮盈門市,操作ATM存入 │
│ │ │誤而匯款。 │ 2萬9,985元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




│ │ │ │ 帳戶。 │
│ │ │ │⑶108年12月6日17時8分許,在花 │
│ │ │ │ 蓮縣○○市○○路000號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操作ATM │
│ │ │ │ 存入1萬5,000元至被告上開國泰│
│ │ │ │ 世華帳戶。 │
├─┼────┼────────────┼───────────────┤
│2 │告訴人 │於108年12月6日16時33分許│108年12月6日17時9分許,在新北 │
│ │魏徐峻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GOOGLE│市○○區○○路00號永和中正郵局│
│ │ │廠商、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操作ATM匯款7,099元至被告上開│
│ │ │魏徐峻,向其佯稱:因系統│國泰世華帳戶。 │
│ │ │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 │ │
│ │ │錯誤訂單云云,致魏徐峻陷│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3 │告訴人 │於108年12月6日16時5分許 │108年12月6日17時14分許,在臺北│
│ │呂和芳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 │市○○區○○街000巷0號後港郵局│
│ │ │TOKYOBU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操作ATM匯款1萬9,123元至被告 │
│ │ │、郵局員工撥打電話予呂和│上開國泰世華帳戶。 │
│ │ │芳,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 │
│ │ │疏失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 │ │
│ │ │連續扣款云云,致呂和芳陷│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4 │告訴人 │於108年12月5日21時12分許│108年12月6日18時51分許,在高雄│
│ │石林心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戀愛女│市內門區菜園頂24號營區內,使用│
│ │ │神購物網站人員、郵局客服│手機APP匯款1萬7,024元至被告上 │
│ │ │人員撥打電話予石林心,向│開土地銀行帳戶。 │
│ │ │其佯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 │
│ │ │示操作手機APP解除取消訂 │ │
│ │ │單云云,致石林心陷於錯誤│ │
│ │ │而匯款。 │ │
├─┼────┼────────────┼───────────────┤
│5 │告訴人 │於108年12月6日18時17分許│⑴108年12月6日18時56分許,在臺│
│ │曾明聖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客│ 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
│ │ │服人員、彰化商業銀行客服│ 一超商華江門市,操作ATM匯款 │
│ │ │人員撥打電話予曾明聖,向│ 2萬9,999元至被告上開合庫帳戶│
│ │ │其佯稱:因新進員工操作錯│ 。 │
│ │ │誤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溢 │⑵108年12月6日18時57分許,在臺│
│ │ │繳會員費云云,致曾明聖陷│ 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




│ │ │於錯誤而匯款。 │ 一超商華江門市,操作ATM匯款 │
│ │ │ │ 2萬2,222元至被告上開合庫帳戶│
│ │ │ │ 。 │
│ │ │ │⑶108年12月6日19時2分許,在臺 │
│ │ │ │ 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
│ │ │ │ 一超商華江門市,操作ATM存入 │
│ │ │ │ 6,985元至被告上開合庫帳戶。 │
├─┼────┼────────────┼───────────────┤
│6 │告訴人 │於108年12月6日18時47分許│108年12月6日19時42分許,在桃園│
│ │簡佳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樂天購│市○○區○○路000○0號住處,使│
│ │ │物網站客服人員、花旗銀行│用手機APP匯款2萬3,991元至被告 │
│ │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簡佳盈│上開兆豐帳戶。 │
│ │ │,向其佯稱:因信用卡遭盜│ │
│ │ │刷須依指示操作手機APP驗 │ │
│ │ │證身分後刷退云云,致簡佳│ │
│ │ │盈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7 │告訴人 │於108年12月6日17時46分許│⑴108年12月6日20時8分許,在臺 │
│ │邱祖璿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樂天購│ 中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
│ │ │物網站、台新銀行客服人員│ ,操作手機APP匯款9,987元至被│
│ │ │撥打電話予邱祖璿,向其佯│ 告上開兆豐帳戶。 │
│ │ │稱:因人員疏失須依指示操│⑵108年12月6日20時9分許,在臺 │
│ │ │作手機APP以解除分期扣款 │ 中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
│ │ │云云,致邱祖璿陷於錯誤而│ ,操作手機APP匯款4,987元至被│
│ │ │匯款。 │ 告上開兆豐帳戶。 │
├─┼────┼────────────┼───────────────┤
│8 │被害人 │於108年12月6日某時許,詐│108年12月6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
│ │張嘉容 │騙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中國│市楠梓區加工區捷運站,操作ATM │
│ │ │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匯款1萬2,123元至被告上開土地銀│
│ │ │電話予張嘉容,向其佯稱:│行帳戶。 │
│ │ │若不希望升級尊榮會員須依│ │
│ │ │指示操作ATM以取消升級服 │ │
│ │ │務云云,致張嘉容陷於錯誤│ │
│ │ │而匯款。 │ │
├─┼────┼────────────┼───────────────┤
│9 │告訴人 │於108年12月4日18時11分許│108年12月6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
│ │宋嘉雯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 │市楠梓區加工區捷運站,操作ATM │
│ │ │ANDENHUD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匯款3萬1,987元至被告上開兆豐帳│
│ │ │撥打電話予宋嘉雯,向其佯│戶。 │
│ │ │稱:因工讀生疏失須依指示│ │




│ │ │操作手機APP以取消自動扣 │ │
│ │ │款云云,致宋嘉雯陷於錯誤│ │
│ │ │而匯款。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