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筱淇
被 告 羅振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筱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本院一○八年刑保工字第四五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羅筱淇因被告羅振坪犯不能安全 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本院108 年刑保工字第45號),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因酒後駕車致人於死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10萬元,並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地,由具保人繳納 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 8 年度原交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後,由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 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 行,新竹地檢署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 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 書、上開裁判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1 紙、命具保人帶同被 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各2 紙、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執 字第3798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 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9 頁、第
10頁、第23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8頁、第11頁、第12頁 、第13頁、第14頁、第15頁至第18頁、第19頁、第21頁、第 20頁、第22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 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頁、第41頁), 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