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09年度,45號
SCDM,109,竹交簡附民,45,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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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洪素霞
被   告 魏明發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交簡字第66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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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