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9年度,833號
SCDM,109,竹交簡,833,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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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交簡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騏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
度偵字第8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騏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騏駿於民國109年5月30日18時許起至20時許止,在其位於 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之居所內食用摻有酒類之燒 酒雞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逾百分之0.05,仍於同日21時 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 22時5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時,不慎與楊仁 杰所騎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 楊仁杰受有左肘、左手、左膝、右足等部位之擦挫傷(過失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張騏駿則受有右側肱骨骨折之傷勢 ,經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而將張騏駿送往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救治,並於同日23時7分許委託該 院對張騏駿實施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檢驗值達 108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08,因而查獲。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騏駿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偵查報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檢驗報 告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事故現場照片暨 監視器畫面截圖、新竹市○○○○○○○道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情形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貿然駕車行駛於道路上而肇生事故 ,危害交通安全非輕,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和財 產安全觀念,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可,兼衡其品行



、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警詢筆錄之 家庭經濟狀況勾選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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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