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53號
SCDM,109,易,153,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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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暐翔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賴俊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89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曾暐翔犯散布猥褻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依附表所示條件履行。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暐翔曾彥慈原為男女朋友,曾暐翔因對曾彥慈心生不滿 ,利用其持有交往期間所拍攝之曾彥慈裸露身體私密處之照 片,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21日,在 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4樓住處,將上開照片1張上 傳曾彥慈高職班臉書群組「2017YBA」,供該群組成員鄭育 綺等40餘人自由瀏覽,以此方式使人觀覽猥褻之影像,經鄭 育綺於107年6月21日在新竹某處看到前揭照片後告知曾彥慈曾彥慈始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35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1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依本院一○九年度附│
│ │民字第二二四號和解筆錄所示條件及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 │予告訴人曾彥慈。 │
├─┼────────────────────────┤
│2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
│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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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