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147號
SCDM,109,撤緩,147,202011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俊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肇事逃逸案件(107 年度原交訴字第15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原交訴字第一五號判決對湯俊涵所為緩刑參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俊涵因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2月28日以107 年度原交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宣告緩刑3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10 8 年2 月12日確定。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與他人 共同犯森林法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48號審理中;又 於109 年9 月15日自行具狀表示不願意繼續履行緩刑付保護 管束,亦於109 年10月6 日無故不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顯見受刑人已無履行緩刑 付保護管束之意願,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 2 、4 款、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 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 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㈠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 之人往還。㈡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㈢不得 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㈣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 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㈤ 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 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定有明文。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 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 之3 第1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湯俊涵因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8日



以107 年度原交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宣告緩 刑3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緩刑保護管束期間自108 年2 月12日至111 年2 月11日止等 情,有卷附之本院107 年度原交訴字第15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本院卷第63頁至第66頁、第57 頁至第59頁)附卷可按。
㈡查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與他人犯森林法案件經本院10 9 年度原訴字第48號審理中;又於109 年9 月15日自行具狀 表示不願意繼續履行緩刑付保護管束(上載日期為109 年9 月13日,惟新竹地檢署觀護人表示為受刑人誤繕),亦於10 9 年10月6 日無故不至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等情,有新 竹地檢署觀護人報告書、受刑人出具之請求書、新竹地檢10 9 年10月8 日竹檢永庚108 執護183 字第1099036465號函暨 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1179號、第5235號、 第5438號、第5827號、第7477號、第8068號、第8886號、第 8887號、第8888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第15頁、第17頁至 第19頁、第25頁至第56頁、第57頁至第59頁)。 ㈢受刑人於前開肇事逃逸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受刑人前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信其應已知警惕等 一切情事,方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 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 年,並定其緩刑期間 內之負擔。惟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業已違反應遵守事項 ,並自行提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明,表達欲儘早入監執行之 情,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2 、4 款,堪認 情節重大,本院審酌受刑人未因緩刑之寬典而有醒悟及警惕 ,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