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521號
PCDV,109,除,521,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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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勇  
代 理 人 梁睿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梁睿奇,嗣變更為藍信勇,並聲明 承受訴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核與 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公示 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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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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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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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藍虹實業有│陽信銀行三│109年2月28日│4,902元 │4111807 │ │
│ │限公司梁睿│重分行 │ │ │ │ │
│ │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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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藍虹實業有│陽信銀行三│109年2月28日│12,882元 │4111607 │ │
│ │限公司梁睿│重分行 │ │ │ │ │




│ │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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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