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彭伊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6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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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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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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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739-8 │1 │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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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741-6 │1 │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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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1344-6 │1 │1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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