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96號
PCDV,109,除,496,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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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蕭則睿(原名:蕭士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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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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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威霖│103 年3 月8 日│180 萬5000元 │CH64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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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