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沈燈源
江素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郭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11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年12月25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