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0號
PCDV,109,重訴,20,2020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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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天源 

送達代收人 蘇盈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顧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118,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584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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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