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68號
PCDV,109,訴,3468,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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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8號
原   告 李湘滿 

被   告 高梓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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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