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8號
原 告 李湘滿
被 告 高梓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