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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61號
PCDV,109,訴,3461,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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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原   告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被   告 林月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官昱丞律師
被   告 林銘裕
      陳麗娜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
被   告 洪崑智
      林昶燁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
被   告 曾永宗
      張振山
      張郁嘉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將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
積分別為19.41 、62.95 平方公尺,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合併
變價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5萬1000元,且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持分均為720 分之89,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3 萬7272元(計算式:〔19.41
+62.95 〕×15萬1000×89÷720 =153 萬7272,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1 萬5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
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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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