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24號
PCDV,109,訴,342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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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24號
原   告 簡雅亭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 及住所或居所,雖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手機門號「0000-0 00-000」之所有人真實姓名及住籍資料,結果該門號之用戶 名稱「陳**」(男,戶籍址:臺北市文山區),致無法送達 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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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