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41號
PCDV,109,訴,3341,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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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41號
原   告 陸芊秀 

      陸宥辰 
被   告 昇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 於109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又原告陸芊 秀固曾對上開裁定提起抗抗,但嗣於109 年9 月14日撤回抗 告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097號109 年9 月14日訊問筆錄及撤回抗告聲明狀足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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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