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204號
PCDV,109,訴,3204,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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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04號
原   告 林昊辰 

被   告 吉諦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異議,則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4855元,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 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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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諦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