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89號
PCDV,109,訴,3089,202011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89號
原   告 陳宥霖 


被   告 孫乾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原告陳宥霖及被告孫乾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 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 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之2 條定有明文。是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 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 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要旨 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 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提出原告本人陳宥霖及被告孫 乾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3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已交付 之買賣標的物「高麗菜籃模具」及「高麗菜籃上蓋模具」, 而依兩造間關於「高麗菜籃模具」及「高麗菜籃上蓋模具」 之買賣合約書上所約定買賣價金分別為160 萬及25萬元,共 計185 萬元。揆諸首揭說明,其所主張先、備位之訴請求之 訴訟標的有選擇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9,315 元(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原告本人陳宥霖及被告孫乾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