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95號
PCDV,109,訴,2295,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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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   告 棋元塗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富升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資通國際應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在不特定人得 共見共聞由被告經營之Facebook專頁中張貼、刊登原告公司 產品「泥不熱NIBURE」為盜圖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已 貶損原告之營業信譽、名譽及社會評價等語。查被告設址新 竹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51頁 )可憑,且據原告所稱系爭貼文為被告經營之專頁所張貼刊 登,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及其主張之行 為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果有如原告所述被告 於社群媒體張貼、刊登系爭貼文侵害其名譽、商譽,該行為 應係內容上傳之時,已發生所謂名譽、商譽被侵害,第三人 知悉原告遭貶損評價之事,則其侵害行為之結果亦已然發生 ,是其侵權行為地亦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與原 告於何時、處聽聞知悉、原告營業所在地無涉,即原告所謂 侵權行為結果發生之處所,亦須符合侵權行為之發生事實及 損害賠償之範圍一切證據資料與之有密切關聯性,利於發現 事實真相及調查證據之立法意旨始稱之。從而,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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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通國際應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棋元塗料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