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42號
PCDV,109,訴,2042,202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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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來春 

      葉素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
30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44,43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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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