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44號
PCDV,109,訴,1944,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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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洪僑偉 
訴訟代理人 溫啟仁律師
被   告 張原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11月5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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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