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郡(原名李雅惠)
李珺儷(原名李安麗)
李喜甄(原名李安埜)
李聖優(原名李安蕾)
李鍾秋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鍾秋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10月22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5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11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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