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8號
PCDV,109,訴,148,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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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148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許瑛純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林江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65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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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