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148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許瑛純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林江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65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