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36號
PCDV,109,補,2136,20201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徐中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永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