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蔡幸澐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59,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