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61號
PCDV,109,補,2061,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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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林美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11,9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0,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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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