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43號
PCDV,109,補,2043,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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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吳怡欣 

訴訟代理人 李天元 
被   告 林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073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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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