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吳怡欣
訴訟代理人 李天元
被 告 林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073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