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被 告 鄭乾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超額損失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1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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