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18號
PCDV,109,補,2018,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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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陳偉信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
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
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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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