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10號
PCDV,109,補,2010,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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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廖乙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賴上萌寵投資平台」之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與被告「白宛代」、「李珈瑩」住所或居
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77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
賴上萌寵投資平台」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與被告「
白宛代」、「李珈瑩」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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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