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廖乙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賴上萌寵投資平台」之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與被告「白宛代」、「李珈瑩」住所或居
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77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
賴上萌寵投資平台」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與被告「
白宛代」、「李珈瑩」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